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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2014-3-17 12:35:04      点击:


       为进一步保障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长沙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近期组织起草了《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招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身份证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服装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而解除合同。

  【工资保障】应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约定合理的支付日期或者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比例,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集体协商】劳动报酬等可依法协商

  《条例》规定,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业工会或者区域性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或者该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其中,自参加集体协商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工作需要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扣发、降低职工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部分的工资、福利;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信息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