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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12-5 10:48:34      点击: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减少了减量化条款数量,增加了再利用和资源化条款数量,充分体现了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25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江苏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如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发改委副主任王汉春,请他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条例》制定有哪些现实必要性?

  做好顶层设计,推动绿色发展

  “《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审议通过,是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中突破性的法规制度建设行动,意义重大。”王汉春说。

  据王汉春介绍,制定《条例》,意在通过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破解江苏省资源环境约束、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谋取最大的发展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实必要性很强。

  在王汉春看来,这种现实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把制度化、法制化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融入循环经济发展领域,以刚性约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二是破解江苏发展瓶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循环经济立法强化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循环经济发展制度安排。

  三是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循环经济管理的内在要求。截至目前,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实现了由理念向实践、由“要你循环”到“我要循环”的重大转变。2014年与2008年相比,能源产出率由1.25上升到1.96,水资源产出率由55万元/立方米上升到130万元/立方米,农业用水灌溉系数由0.53上升到5.9,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分别下降33%、22%、26%、28%,再生资源回收价值达到了1100亿元。

  王汉春表示,江苏省循环经济推进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企业循环经济发展不够充分、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仍需加强、试点示范效应亟待总结推广、循环经济信息化和技术创新有待提升、循环型产业发展不平衡、循环发展理念及机制仍需深化等。

  “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将江苏省循环经济工作实践的经验结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破解发展难题。”王汉春说。

  ★《条例》有哪些亮点?

  突出江苏特色,条款尽可能细化

  王汉春认为,总体上讲,《条例》与国家大法相比,有“3个突出”:

  一是突出了资源的循环利用。《条例》充分考虑到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水平、技术能力、发展趋势和责任,在全面规定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3个循环发展领域各自的要求、目标、标准,形成全方位发力的循环经济格局的同时,突出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了减量化条款数量,增加了再利用和资源化条款数量,符合江苏省的立法需求。

  二是突出了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和服务职能。在篇章结构上,将“服务与保障”单列一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

  三是突出了条款的操作性。删减了国家法律中已有的、同时也难以细化的原则性条款,对比较原则性条款尽可能进行了细化。

  具体说来,其主要亮点概括起来有3点:

  一是突出条款的硬约束。《条例》增加了总量控制、限额标准等刚性约束,将一些特别重要的管理制度与项目限批、企业淘汰、政绩考核等挂起钩来,以形成转型升级倒逼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约谈有关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对相关单位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等内容。

  二是着力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新问题。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创新实践成功经验,用法律条款进行了固化,为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和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如鼓励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推动再制造发展;重视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培育第三方服务市场;鼓励废弃物集中、协同处置等。

  三是充分体现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特色。考虑循环经济发展与江苏省后工业化阶段实际及转型升级省情相适应的要求,突出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功能;突出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界定社会各个层面资源循环利用的要求;注重生活领域减量化,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集约服务消费、循环性消费观念培养等方面进行引导。

  ★如何确保落到实处?

  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条例》有时限

  《条例》共分为7章62条,其中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条例》就“限塑”做出了专门规定,提出“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明确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与国家“限塑令”相比,《条例》提出了“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问题,这一规定对解决“限塑”问题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电子产品的拆解和处置不当而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现象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江苏省发改委在《条例》编制过程中也注意到了这点。《条例》第58条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如何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王汉春向记者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他说,将对《条例》各条款进行分解,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对重要条款,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落实的具体举措、限定完成的时限。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相关法规、标准制定,形成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终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合力。

  “我们还将建立健全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的作用。”王汉春说,通过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条例》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