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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苏州一员工彻夜加班猝死,只赔到……

2015-8-27 21:03:46      点击:

加班也是白领们工作中无可避免的内容,根据智联招聘发起2015年苏州白领生存质量调查,约1/3每周加班超5小时。繁忙劳累造成的对身体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员工“过劳死”更是这一类事件的极端呈现!这不,苏州又出现了这么一起案子!

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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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本想提醒他上班时间到了,却发现他已经不省人事。”


       2013年4月,李某入职昆山某电子公司工作。同年12月12日,上夜班的李某被安排加班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13日晚上11点多,同室友发现到了上班时间李某仍无动静,不省人事,打电话报警。经诊断,李某为现场猝死

审认为: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不构成工亡

      事后,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李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最终    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电子公司严重忽视对李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依法改判电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那么哪些情况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申请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呢?相信很多人都一头雾水,下面小编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同时小编想提醒各位上班族,在努力工作的同时也要小心以下职业病:


来源:杨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