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你的位置:首页 > 最新资讯 > 知识窗

【收藏】质量体系审核中常见的不合格项

2014-4-20 21:06:17      点击:

一、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条款:4)

1、质量手册(标准条款4.2.2:

(1)各部门执行的文件与手册的规定不一致。

(2)质量手册未包括或引用形成文件的程序。

(3)对标准的剪裁不合理。

(4)质量手册不是最高管理者签发。

(5)质量手册不能完整反映该组织的性质特点。

(6)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控制和操作方法与现行的运用不一致。

(7)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不协调一致。

(8)质量手册的发布、修改、管理比较混乱不能保证最新有效版本


2、文件控制(标准条款4.2.3

(1)程序没涉及失效文件的控制。

(2)外来文件、发外文件未列人控制范围。

(3)电子媒体和其他形式的文件未受控。

(4)发布的文件无批准人。

(5)不能识别文件的修订状态

(6)未标识保存的作废文件。

(7)外来文件没有办理识别性的手续。

(8)未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

(9)文件的发放没有控制,随便复制。

(10)保管不善,不能迅速出示文件。

(11)文件更改记录没有或不适当。质量-

(12)文件被非授权人复制或更改。

(13)现场使用的文件不是有效版本,或有效版本与作废版本并存。


3、记录控制(标准条款4.2.4

(1)供方的质量记录未纳人控制范围。

(2)未规定电子媒体形式的质量记录控制方法。

(3)质量记录保存环境不符合要求。

(4)质量记录未规定标识、贮存、保护、保存期、处置的方法。

(5)质量记录填写不全,质量记录上无记录者签名。


二、管理职责(标准条款:5

1、管理承诺(标准条款5.1

(1)最高管理者不知道对管理承诺应提供哪些证据。

(2)组织成员对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各有各的理解。

(3)资源配置不足,检验人员素质差,内审人员未经培训。


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标准条款5.2

(1)拿不出文件证实顾客的要求已得到确定。


3、质量方针(标准条款5.3

(1)质量方针空洞,体现不出企业特色,与质量目标的关系不明确。(2)下级人员不清楚质量方针。

(3)拿不出对质量方针的评审证据。

(4)有的部门也制订了质量方针。


4、质量目标(标准条款5.4.1

(1)质量目标的内容不完全,没有包括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

(2)质量目标与质量方针给定的框架不一致。

(3)质量目标无可测量性。

(4)质量目标的实现不能提供证据。


5、质量管理体系策划(标准条款5.4.2

(1)对质量管理体系中允许的剪裁没有详细说明。

(2)更改期间,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得不到保持。


6、职责和权限(标准条款5.5.1

(1)人员间的接口关系不明确,遇到具体问题常有扯皮现象。

(2)不清楚由准决定或处理某些事情(如:如何处置不合格品等)-

(3)组织图不能清晰地反映相互关系、职级关系等。


7、管理者代表(标准条款5.5.2

(1)没有以文件的形式对管理者代表的职责进行明确。

(2)管理者代表的职责不完整。


8、内部沟通(标准条款5.5.3

(1)不明确沟通的目的

(2)沟通的工具不明确。


9、管理评审(标准条款5.6

(1)管理评审未保存记录。"

(2)管理评审内容不符合要求。

(3)管理评审不是由最高管理者执行。


三、资源管理(标准条款6-

1、资源提供(标准条款6.1

(1)资源提供的途径不明确。

(2)资源配置不充分。


2、人力资源(标准条款6.2

(1)能力需求未确定。

(2)未保存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

(3)培训后未进行考核。

(4)未进行质量意识方面的培训。

(5)检验人员、内审人员、计量人员未取得培训资格

(6)以学历代替上岗证。

(7)以培训代替上岗资格认可。


3、基础设施(标准条款6.3

(1)设施和设备不充分。

(2)未按规定保存设备维护记录。


4、工作环境(标准条款6.4

(1)工作环境不符合规定。


四、产品实现(标准条款:

1、产品实现的策划(标准条款7.1

(1)未针对特定的新产品、项目、过程和合同编制质量计划。

(2)建立和实施质量计划时,忽视了对必要的人员和资源的配备。


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标准条款7.2

(1)产品要求不明确,没有形成文件。

(2)没有规定产品要求,对产品要求评审的内容理解有偏离。

(3)没有依据标书检查合同。

(4)评审的结果与跟踪措施未记录或记录含糊

(5)未对零星、口头的顾客要求(以口头订单、合同形式体现)进行评审。

(6)交货时发现组织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7)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8)合同、订单处理过程中,与顾客沟通不够。

(9)对顾客的投诉没有处理记录。


3、设计和开发(标准条款7.3

(1)参与设计的不同组别(设计部门之间,设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接口没有规定

(2)设计输人没有形成文件,未作评审。设计输人中未包括适用的法令和法律。

(3)未编制设计开发计划(策划的结果),计划未随设计的进展而适时修改。

(4)每次设计的人员职责、阶段划分不明确。

(5)设计输出资料不完整,没有满足输人的要求,输出中未包含或引用产品验收准则,重要的产品特性未作出规定。-

(6)设计输出文件发放前未批准

(7)设计未评审/验证/确认,或评审不合格仍投产。

(8)评审、验证、确认后的跟踪措施未记录。

(9)设计更改未标识,没有形成文件。

(10)更改审批人员没有授权依据。


4、采购(标准条款7.4

(1)对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尤其是跟踪措施没有记录。采购单上的供应商为未经批准的供应商

(2)采购文件、采购单发出前未经审批。

(3)顾客指定的供应商,组织对其不评审也不验证其产品。

(4)无选择和评价供应商的准则。

(5)采购文件的内容未清楚地在表明订购产品的要求(如产品的质量要求验收要求等)

(6)对质量差的供应商,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

(7)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审经批准的供应商。

(8)采购单的修改没有管理规定。

(9)采购产品的验证方法不明确,或虽明确但不执行。

(10)组织或顾客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未在采购文件中对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办法作出规定。.

(11)对服务供应商(如计量器具检定供应商、委托的检验机关、运输公司等)等未进行评审等控制活动。


5、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标准条款7.5.1

(1)控制生产和服务过程的信息不全,缺乏作业指导书或作业指导书不够详细正确而影响产品质量。

(2)作业人员的作业不符合作业指示。

(3)设备没有进行正常的维护。

(4)工作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5)对特殊过程、关键过程、质量控制点没有监控措施。

(6)操作者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无记录。

(7)生产过程无计划管制(如投入、在制、产出的日常控制)。

(8)失效的图纸、规范等还在使用。

(9)领用的原材料没有规定的标识或检验状态。

(10)未规定产品放行的条件。

(11)发运了型号不正确的产品。

(12)货车运输公司或船舶运输公司未经评审。

(13)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没有采取纠正措施。

(14)货物没有正确地进行标识,随货文件不完整。

(15)没有规定交付后(售后服务)的管理措施,或规定了但未执行,或没有效果。

(16)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未执行或执行后没有记录。


6、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标准条款7.5.2-

(2)未对确认的过程和方法进行规定。

(3)过程更改后来进行必要的再确认。


7、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条款7.5.3

(1)生产中产品无证明其身份的适当标识(过程卡、随工单、路线卡等)。相似的物品不易区分。

(2)在有可追溯性的场合,产品标识不具有惟一性,无法追溯。

(3)可追溯性实施中出现“断裂”现象而无法实现可追溯性。

(4)产品标识系统过于简单,或过于繁杂,无法做到‘使用适宜的方式’标识产品,不具有可操作性。

(5)产品标识在使用中消失而未按规定补加标识。

(6)产品分割、分装时,未按规定将标志转移至每一部分。

(7)当产品有有效期限限制时未对产品作出有效期标识。

(8)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9)不合格品未加标识。

(10)标识消失、涂改时有发生。

(11)检验状态改变了,其标识没有变化。

(11)检验状态规定的部位、印鉴、签署、记录不完善。

(12)现场产品无检验状态标识或标识错误。


8、顾客财产(标准条款7.5.4

(1)未对顾客的产品进行验证。

(2)未对顾客的产品进行明确标识,未作好适当隔离。;

(3)顾客产品损坏、丢失或不适用时,未记录并向顾客报告。

(4)未将顾客提供的检测设备、无形产品(软件等)纳入控制对象。


9、产品防护(标准条款7.5.5

(1)未按规定做好包装运输标志、防护标志。

(2)搬运人员未进行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3)未按规定(组织自行规定)定期对库存的进行检查。库存品出现变质损坏。

(4)未接包装作业指导书进行包装作业。

(5)仓库出人库管理混乱

(6)仓库账物不符仓库混乱,不同产品不能清楚地界定。

(7)未按仓库规定(如先进先出。隔离存放)进行

(8)顾客的产品未隔离存放,不能实施追溯。

(9)合同的特殊包装要求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解释。

(10)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未经批准。包装材料未经检查。

(11)随发文件不完整。


1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标准条款7.6

(1)测量设备校准状态标识不是唯一的或没有校准状态标识。

(2)对自制的测量设备.无校准程序。

(3)测量设备超过校准期.

(4)校准结果未记录或记录不适当。

(5)使用中的设备未进行系统的管理(如维护等规定)。

(6)设备的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不一致。

(7)测量软件使用前未经确认。

(8)不对测量设备,而只对设备中的仪表进行校准。

(9)测量人员不按规定调整。


五、测量、分析和改进(标准条款:8

1、总则(标准条款8.1

(1)监视和测量活动不能确保符合性利实施改进。

(2)未采用统计技术的需求。

(3)统计技术使用中有错误,可能是缺乏培训,也可能是无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4)数据收集不规范。


2、顾客满意(标准条款8.2.1

(1)没有规定收集分析、利用顾客满意程度信息的方法。

(2)顾客满意度下降时,未采取改进措施。


3、内部审核(标准条款8.2.2

(1)未进行审核策划或策划的内容不完整。

(2)每次审核时未编制审核计划。

(3)内审员未经培训或资格证实。

(4)内审后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缺乏记录,或验证记录未报告相关部门及人员,

(5)内审员与被审核部门有直接责任关系。

(6)审核的内容不充分,流于形式。


4、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标准条款8.2.3-

(1)未确定需要进行监视和测量的实现过程。对特殊过程、关键过程未进行收视和测量。

(2)过程监视和测量方法不恰当。


5、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标准条款8.2.4

(1)没有产品的验收准则。

(2)监视和测量的阶段不明确。

(3)所有规定的检验未完成,且又未经授权人员批准就放行了

(4)检验记录不全或保存不妥。

(5)抽样检验不规范。

(6)检验人员不合格。


6、不合格品控制(标准条款8.3)

(1)没有程序或程序不适用。

(2)出了不合格品不标识。

(3)出了不合格品不进行处理.或处理的权限不清

(4)返工/返修的产品没有再次验证

(5)返工或返修两者之间区分模糊不清,让步接收未经顾客或授权人员批准。

(6)组织没有对售后的产品出现不合格时的处理措施。


7、数据分析(标准条款8.4);

(1)数据收集不规范。

(2)数据分析没有提供以下的信息:

顾客满意;与产品要求的符合性;

过程、产品的特性及其趋势;供应商(供方)。

(3)数据分析发现问题时,未实施改进活动。


8、改进(标准条款8.5

(1)未策划和管理持续改进的过现,对持续改进认识不清

(2)本编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3)对顾客投诉不分析、不处理。

(4)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了但未见记录。

(5)采取预防措施的根据和原因不明。

(6)未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评审。

(7)未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状况提交管理评审